充分发挥资金导向作用 支撑标准化改革创新 广东出台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细则
2020-03-17 粤市监、蔡高斯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报南粤食安融媒体 编辑:丘浩铭
本报讯 为进一步推动广东省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建设,规范广东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近日,省市场监管局出台《广东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细则贯彻“突出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办事、提升资金使用效率”的原则,围绕省委省政府部署的重点任务,着重解决支出结构不合理等问题,具有四个“突出”特点:
第一,突出加强广东标准国际化工作。一是在原办法只资助ISO、IEC、ITU三大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基础上,增加资助国际上其他重要标准化组织制定的国际先进标准;二是明确对引进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人和专家的资助;三是新增承担国际标准化人才培训工作的资助;四是新增获批成立国际标准化专家工作室单位的资助。
第二,突出服务重大战略。一是增加对大湾区标准化工作的资助,主要用于支持大湾区社会团体承办或者参与重大标准化活动、开展湾区标准化科研工作等。二是明确对落实“1+1+9”战略,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广州“四个出新出彩”行动等重点工作的支持。
第三,突出支持标准化基础建设。明确对承担地方标准技术审查的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资助,新增对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标准化推动与实施、标准化科普、标准文化建设的项目立项等等。
第四,突出细化资金的全过程管理。细则对申报的基本条件、审核要求、审核方式作了较完整的要求,增加了中期检查、绩效目标申报和绩效自评相关内容等内容。(粤市监、蔡高斯)
附件1:《广东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细则》
附件2:《广东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细则》起草说明
附件1:
广东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8〕120号)、《广东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办法》(粤财工〔2019〕12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实施标准化战略是指全省从事技术标准研制及相关科研项目,地方标准的技术审查,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建设和管理,承担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参与国内、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等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省委“1+1+9”工作部署、《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推进广东先进标准体系建设的意见》(粤府〔2016〕127号)和《广东省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建设方案》(粤府函〔2018〕190号)等规定,每年省财政安排用于推动我省实施标准化战略的资金。
本细则所称技术标准研制及相关科研项目是指主导和协助制定(含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工作和承担的国际、国家、省标准化科研工作。
本细则所称地方标准的技术审查是指地方标准发布前,由相关技术机构对标准技术指标的科学性、合理性、先进性、前瞻性进行审查,以保证地方标准体现地方产业优势,引领产业转型升级。
本细则所称专业标准化技术委会的建设和管理是指按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规定,承担相应职责。
本细则所称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是指为推动标准化机制创新,探索标准化助推经济发展转型升级新模式,开展的区域、园区、企业标准化试点示范活动。
本细则所称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是指承担国际、国家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承担国际、国家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年会、学术研讨会等工作和承担省内标准化重大活动项目等工作。
本细则所称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所发布的国际标准,由《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确认的其他国际组织发布的国际标准,以及其他重要国际组织(见附件)发布的国际先进标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提前谋划,储备项目。
(二)绩效优先,目标明确。
(三)定期退出,滚动安排。
(四)依法公开,强化监督。
(五)突出重点,奖补结合。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技术标准的研制及科研项目。
1.主导或协助制定(修订)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主导制定(修订)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
2.承担的国际、国家、省标准化科研项目。
(二)标准化活动的组织、管理。
1.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
2.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
3.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
4.担任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主席、副主席或秘书长;
5.承办国家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论坛、年会或学术研讨会等;
6.承办广东省重大标准化活动;
7.承办其他重大国家和国际标准化学术活动。
(三)承担重大项目或重要领域的标准化试点示范。
(四)引进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人或专家驻粤工作。
(五)粤港澳大湾区标准化规划、标准制定、标准化活动组织、标准实施推广。
(六)承担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广州“老城市新活力”“四个出新出彩”行动等工作,开展新型城镇化标准体系、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等重大区域标准体系建设。
(七)承担国际标准化人才培训基地和国际标准化专家工作室等相关工作。
(八)实施标准化战略过程中确需资助的重点工作任务和其他按照国家、省委和省政府明确要求由地方安排的项目。
第六条 技术标准研制及科研项目资助额度:
(一)每主导制定(修订)1项国际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
(二)每主导制定(修订)1项国家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
(三)每主导制定(修订)1项行业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
(四)每主导制定(修订)1项省级地方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五)每主导制定(修订)1项有较大影响的团体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六)每承担1个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每承担1个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
(七)每承担1项粤港澳大湾区标准体系规划和路线图,对牵头单位的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每承担1项实施效果良好并经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可的大湾区标准,对编制主导单位的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每承担1项重大标准化活动,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八)对以上第(一)至(七)项的资助,同一单位在同一年度享受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度专项资金总额的8%。
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制定同一项国际标准,同时包括主导制定和协助制定单位的,只资助主导制定单位;无主导制定单位,且有多个协助制定单位的,只资助第一协助制定单位;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制定国际标准且无主导制定单位的,可按一个协助制定单位资助额度平均分配。
参与国际标准的起草,并且其提案是唯一被采纳为国际标准核心内容的,为主导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参与国际标准起草,并且其提案被采纳为国际标准重要内容的,为协助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标准文本没有列出起草单位的,由标准的发布或归口单位出具“主导制定标准”的证明。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主导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单位:1.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2.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首位的起草单位;3.标准文本没有列出起草单位的,由标准的发布或归口单位出具“主导制定标准”的证明;4.团体标准的主导制定单位为发布该标准的团体。
第七条 标准化活动组织、管理项目资助额度:
(一)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担任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主席、副主席或秘书长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
承担国外权威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经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可参照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关工作资助额度进行资助。
(二)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
(三)对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对于工作成绩突出、对标准化工作的技术支撑作用明显,经组织专家评审,考核年度结果为优秀的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给予奖励,一次性奖励额度不超过10万元。
(四)对牵头承办国际、国家和省标准化组织的论坛、年会或重要学术研讨会等重大标准化活动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
(五)对引进现任或曾任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席、副主席或秘书长以上的专家驻粤,工作时间在申报年度内累计达到3个月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
(六)对承担省级地方标准技术审查的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给予额度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
(七)对经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授予“国际标准化专家工作室”所在的单位,每年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连续资助三年。
(八)对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广州“四个出新出彩”行动等工作,开展新型城镇化标准体系、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等重大区域标准体系建设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九)对能提供完善的培训计划、系统的培训课程、量化的考核指标和较多国际标准化交流实践渠道,经专家评审具备完成培训任务能力,且经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授予国际标准化人才培训基地的单位,可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项目立项。
(十)对协助省级地方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的征集与审评、地方标准技术审查工作的单位,每年可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项目立项。
(十一)对提供标准化公共服务、标准化科普、标准文化建设,推动社会管理标准化,实施标准化战略专资资金申报项目的征集与审评,以及省级地方标准文本印刷发行等标准化技术支撑工作的单位,每年可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项目立项。
(十二)对在实施标准化战略过程中确需资助的其它项目(如广东先进标准体系建设、标准化军民融合研究等)或活动,未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资助的,有较大影响力、实施效果明显、社会效益大,经组织专家评审,结果为优秀的,一次性奖励额度不超过15万元。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方式,第七条第(九)至(十一)项所列项目采取集体研究制,其他项目采取专家评审制。
第九条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的,根据项目是否对我省标准化工作或产业发展产生较大影响,是否符合产业发展和政策方向,促进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并对参与程度、技术含量、复杂程度进行评价,分别确定不同类别项目的资助档次。
对于有较大影响力、实施效果明显、社会效益大的技术标准研制及科研项目,经组织专家评审,结果为优秀的,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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